贵州茶叶交易中心·茶企在线
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茶叶交易中心·茶企在线(以下简称“茶企在线”)交易秩序,促进商品规范、有序流通,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茶企在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结算、买货、卖货、兑换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三条 茶企在线、产业会员、经纪商、茶企在线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茶企在线交易平台为企业茶仓单和企业商品提供电子交易平台,不作为卖方、卖方代理或买方、买方代理參与交易。茶企在线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产业会员通过茶企在线交易系统公开挂牌批量茶仓单,并且在订货中心与权益商城上架企业流通商品或权益商品,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并按照交易规则摘牌或挂牌转让及在订货中心和权益商城购买、兑换商品的业务过程。
第五条 订货中心中,产业会员可以上架流通商品,交易商可以购买所有产业会员上架的商品,获得赠送的店铺积分,店铺积分可兑换对应的茶仓单。
第六条 权益商城中,产业会员上架流通商品或权益商品,交易商使用茶仓单兑换对应产业会员的上架流通商品或权益商品。
第五条 挂牌转让是指交易商将持有的茶仓单通过茶企在线交易系统再次卖出的业务过程。
第六条 产业会员是指经批准,在茶企在线挂牌符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企业。
第七条 经纪商是指协助产业会员商品销售和开发客户的公司。
第三章 挂牌
第八条 茶企在线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产业会员、经纪商和交易商。
第九条 产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经工商注册登记、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必须是在茶企在线开户并完成帐户绑定的签约用户;
(三)拟挂牌的茶仓单应符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尽调报告》和交易中心标准,并由产业会员对茶仓单真实性承担保证责任;
(四)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五)茶企在线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经纪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产业会员或者招商中心推荐,其提出申请并经茶企在线运营主体审核通过的公司;
(二)具备茶企在线要求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茶企在线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经纪商的义务:
(一)协助产业会员开展市场推广;
(二)茶企在线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参与茶企在线挂牌茶仓单摘牌及挂牌转让交易;
(二)享有茶企在线提供的交易、结算、买货、兑换和信息发布及其它服务;
(三)使用茶企在线提供的相关设施;
(四)申请参加茶企在线举办的活动;
(五)其它依法可享有的有关服务和权利。
第十三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茶企在线《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则和细则;
(二)接受茶企在线运营主体的监管;
(三)严格履行合同;
(四)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妥善保管交易账号、系统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资料、信息;
(六)维护茶企在线合法权益,对不得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事项予以保密;
(七)实时关注茶企在线网站 gjscqzx.com 关注茶企在线公布的与交易商有关的规则、公告等信息;
(八)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茶企在线运营主体有权取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的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茶企在线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茶企在线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四)茶企在线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产业会员应对挂牌的茶仓单拥有所有权或者拥有可以依法处分的权利。所挂牌的茶仓单未设置担保或其他限制性权利,未被法院或其他权力机关采取查封或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六条 产业会员应向茶企在线提交以下申请文件,经茶企在线运营主体审核同意并签订《挂牌协议书》后,方可开展挂牌相关工作:
(一)茶企在线与产业会员签订《挂牌协议书》;
(二)资质文件:产业会员主体资格文件、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业务授权书;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审计报告和尽调报告等;
(三)茶企在线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茶仓单挂牌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产业会员按茶企在线要求,签署《产业会员合作协议书》、《产业会员申请表》;
(二)签订《挂牌协议书》;
(三)产业会员缴纳相关费用后,茶企在线在其官网平台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所挂牌茶仓单的相关参数;
(四)产业会员组织推广,促进交易商挂牌和摘牌;
(五)退市时间。根据《挂牌协议书》所确定的退市时间及相关要求,由产业会员通过茶企在线交易系统统一对挂牌茶仓单进行退市下线。
(六)商品上市。根据《挂牌公告》所确定的上市时间,挂牌茶仓单统一上市。
第四章 挂牌转让
第十八条 挂牌茶仓单转让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0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茶企在线有权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公告。
第十九条 茶企在线挂牌茶仓单转让业务按照全款买卖的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交易商可通过茶企在线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内摘牌茶仓单或者将持有的茶仓单挂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
第二十一条 茶仓单的挂牌转让采用挂牌摘牌的方式成交转让。买卖双方可通过茶企在线摘牌或挂牌卖出包含茶仓单代码、转让价格、数量等信息的茶仓单。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均应按照该茶仓单《茶仓单上市公告》所公告的收费标准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茶企在线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费率,但应提前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报价的最小单位以《挂牌公告》为准,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茶企在线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最小变动价位。
第二十四条 茶企在线对挂牌茶仓单转让交易实行每日涨跌幅限制制度,每一茶仓单当日的涨跌幅度为10%。开市前三天每一茶仓单当日的涨跌幅度为30%,茶企在线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每日或单日的涨跌幅限制。
第五章 退市
第二十五条 茶企在线对所有挂牌茶仓单均可设定上市转让期限并在《挂牌公告》中公告。当某一商品达到该商品《挂牌公告》所规定的退市条件时,由茶企在线公告退市。
第二十六条 对计划退市的商品,茶企在线应提前发布《茶仓单退市公告》。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和指定结算银行共同完成对交易商的资金结算,包括货款结算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 结算采取每日结算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实时记录交易商资金和茶仓单持有量的变化;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平台对交易商资金和茶仓单持有量进行统一结算,由指定结算银行对资金进行划转。
第二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平台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若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09:00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
第三十条 产业会员由茶企在线平台审核通过,在订货中心开设专属企业店铺,并上架流通商品。
第三十一条 产业会员上架商品须具有市场流通性,符合市场真实价格,商品的质量标准及贮存标准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可在订货中心购买所有产业会员的企业店铺上架商品,并获得一定比例对应产业会员的店铺积分奖励,店铺积分奖励在交易商确认收货后发放,店铺积分可兑换相应的挂牌茶仓单,兑换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16:00—24: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三十三条 产业会员委托平台进行店铺积分兑换。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在订货中心购买商品后,产业会员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安排发货。
第三十五条 产业会员由茶企在线平台审核通过,在权益商城开设专属权益店铺,并上架权益商品或商品。
第三十六条 产业会员上架权益商品或商品须由茶企在线平台审核,并提供商品质量保证,权益商品真实有效性,符合市场真实价格等相关证明。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可在权益商城以茶仓单兑换对应产业会员权益店铺的上架权益商品或商品,兑换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0:00—24: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在权益商城兑换商品后,产业会员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安排发货,权益商品除外。
第三十九条 权益商品包含但不限于茶企的股权期权、茶企的分红权、茶企的商品和服务、茶企的茶园实体资产。
第九章 审计与尽职调查
第十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 为确保交易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茶企在线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资金管理制度、当日涨跌幅限制制度、暂停交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交易公告制度等,控制交易风险。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茶企在线有权中止或终止交易:
(一)出现扰乱交易秩序,造成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政府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的;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止的,交易中心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恢复交易。
第四十二条 挂牌茶仓单转让过程中,出现茶企在线认为交易商可能存在单独或者合谋,操纵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的行为,交易中心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对其账户的交易行为等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因在交易过程中而发生纠纷时,可申请由交易中心协助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争议及解决
第四十四条 产业会员、交易商对其在参与购买商品、交易、兑换商品或权益的过程中签订的合同等文件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等文件中的条款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订货中心购买商品和权益商城兑换商品的数量争议处理
(一)交易商选择到产业会员指定提货仓库自提商品的情况下,产业会员提供提货单号,并以现场签字签收作为完成提货的依据。如发生数量缺失,交易商应拒绝签字签收,并当面与指定提货仓库人员核实,指定提货仓库确认后负责当场补齐商品数量。货物在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及签字签收后,指定提货仓库对交易商提出对商品的数量异议概不负责。
(二)交易商选择配送商品的情况下,如在收货时发现数量缺失,需对实收商品拍照取证后与产业会员相关人员进行核实。产业会员确认后在三个自然日内补发缺失的商品,并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交易商签收后,产业会员对交易商提出的对商品的数量异议概不负责。
第四十六条 订货中心购买商品和权益商城兑换商品的质量争议处理
(一)交易商选择到产业会员指定提货仓库自提商品的情况下,产业会员提供提货单号,并以现场签字签收作为完成提货的依据。如发现包装破损等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交易商应拒绝签字签收,并联系产业会员相关人员进行核实,产业会员确认异常情况属实后负责当场调换。商品在办理出库手续及签字签收后,产业会员对交易商提出的对商品的质量异议概不负责。
(二)交易商选择配送商品的情况下,如发现包装破损等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需对异常处进行拍照取证,并与产业会员相关人员进行核实。产业会员确认后由交易商寄回商品,须在收到寄回商品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调换破损的商品,并承担换货产生的费用。交易商验收签字确认后,产业会员对交易商提出对商品的质量异议概不负责。
(三)若交易商收到的商品疑为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规定的货物,交易商需与产业会员核实。交易商可选择在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商品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是否需要平台指定的检验机构)
(1)检验结果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规定,交易商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2)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规定,产业会员在收到检验结果的三个工作日内调换合格商品并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四)若因质量争议无法解决导致需要向产业会员退货的,产业会员按照商品购买时的价格办理退货。
第四十七条 权益商城兑换权益商品数量争议处理
交易商在权益商城兑换权益商品后,如发生数量缺失,需与产业会员相关人员进行核实,产业会员确认后补充缺失的数量。交易商确认后,产业会员对交易商提出的对权益商品的数量异议概不负责。
第四十八条 权益商城兑换权益商品真实性争议处理
交易商在权益商城兑换权益商品后,如对权益商品真实性存在质疑,需与产业会员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若权益商品为虚假权益,产业会员应承担相应损失及责任,并按照权益商品购买时的茶仓单办理退货。
第四十九条 上架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属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产业会员是商品的质量责任主体,应就商品的质量问题向交易商负责。交易商在提货时对商品产生质量异议,应提交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质检报告为准。如产业会员认为商品的质量问题系由仓储、物流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可向相应主体主张赔偿。
第五十条 如发生质量、数量和虚假权益等争议问题,茶企在线不承担责任但有义务协助解决争议问题。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商、产业会员、指定检验机构及其他相关方,茶企在线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商、产业会员、指定检验机构及其他相关方,茶企在线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茶企在线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幅过大、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
(四)茶企在线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茶企在线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价格区间限制、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四条 因异常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茶企在线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五条 茶企在线提供茶仓单挂牌及转让交易信息的登记、查询和发布服务。
第五十六条 茶企在线发布的交易信息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
(一)市场行情:包括挂牌茶仓单的挂牌价、当日均价、当日价差区间、成交量、成交金额、库存量等;
(二)挂牌茶仓单的相关信息;
(三)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对其交易信息进行查询,包括:
(一)当日成交查询:查询交易商当日成交记录;
(二)当日买卖查询:查询交易商当日买卖记录;
(三)历史成交查询:查询交易商历史成交记录;
(四)历史成交明细查询:查询交易商历史成交明细记录;
(五)资金查询:查询交易商资金余额及划转记录;
(六)存货量查询:查询交易商茶仓单存货量及历史记录;
(七)其他信息查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茶企在线有权根据需要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产业会员、经纪商以及交易商配合茶企在线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九条 在茶企在线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产业会员和交易商应友好协商或由茶企在线运营主体调解解决;如协商解决未果的,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贵州茶叶交易中心茶企在线。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